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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宣传日 | 共筑保密防线,公民人人有责!4.15全民国家安全宣传日 | 共筑保密防线,公民人人有责!
发布时间:2026-04-15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的法律。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直接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六章六十五条。

新修订的《保密法》体现出对于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的重视,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此次修订还明确,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按规定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为适应当前涉密人员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此次修订补充细化了涉密人员基本条件、权益保障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