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216/2024-01856 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号: 通开发管规〔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8-21 发布日期: 2024-08-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共享单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8216/2024-01856
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号: 通开发管规〔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8-21
发布日期: 2024-08-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共享单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共享单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4-09-02 16: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老洪港,各有关单位: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1日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共享单车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管理,促进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维护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所辖全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分时租赁自行车、电单车、电助力车。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运营企业应承担有序运营、安全管理等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共享单车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维护市容环卫和交通秩序。

“有序投放投车”主要包括运营企业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允许的投放站点、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投放车辆须首尾方向一致;不得将共享单车投放在盲道、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机动车停车位等影响市容交通的不合理区域;不得利用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大量堆放预留车、废弃车。

“实施跟踪管理”主要指运营企业利用设备技术、调度巡检等各种管理手段,加强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投放站点、非投放站点避免出现聚集、积压、占道等严重影响交通及市容秩序的现象;零星不文明还车(占盲道、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机动车停车位以及车辆首尾不一致等),确保24小时内整改处置到位;避免出现市民投诉举报事项持续反复的情形或其他失职行为;实时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线路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交通的各类问题。

“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运营企业加强区内共享单车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性能安全可靠;车身及站点干净整洁;确保一车一盔,头盔无明显脏污;避免出现站点车辆低电无法骑行的现象。

“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应于一周之内予以回收。

第五条运营企业在投入运营后的一个月内,应主动持下列资料报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留档:

(一)营业执照

(二)运营巡查维护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重点区域、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四)服务质量及投诉机制;

(五)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机制;

(六)用户违规停放、骑行管控机制;

(七)收费标准、保险办理情况;

(八)区域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停车点位设置底册(含站点及桩位车辆数)、车辆设备管理清单等明细。

(九)涉及运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其他相关管理资料。

上述资料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将变更资料提交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六条运营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的中转维修场地和集中充电仓库,须符合国家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

第七条所有投放的共享单车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上牌手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确保一车一盔。

第八条调度车辆应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允许上路行驶的正规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第九条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设置精准停放区域,实行定点垂直停放。对车辆使用量大的站点,运营企业应在路面施划具体停车区域,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对不宜停放的区域,根据要求设置禁停电子围栏。停放区域设置前须征求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同时统筹考虑行人通行安全、绿地景观等要素条件,原则上不得占用人行道及公共绿地。

第十条鼓励运营企业实行诚信免押金租赁机制。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务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营车辆办理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企业办理产品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进一步完善事故理赔机制。理赔机制相应的流程、标准以及24小时客服电话等应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发展,保持开发区城市市容交通环境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开发区管委会指派,负责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加强日常检查、指导、督促运营企业落实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的主体管理责任,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针对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实施跟踪管理、日常养护以及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环卫的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并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开发区公安部门负责对侵占、盗窃、破坏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管相关网络安全;交警部门负责查处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共享单车运行中的交通事故,协助运营企业办理共享单车上牌事宜。

第十五条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发区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养护;配合综合执法、资规等部门做好共享单车停车点位的合理设置和优化,提出建设性意见;结合确有用车需求的停车点位增设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协助上级资规部门完善南通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校核运营企业的电子围栏设置。

第十七条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开发区经发、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开发区运营企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将根据共享单车实际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由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共享单车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