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216/2023-0002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号: 通开发管〔2022〕93号
成文日期: 2022-11-26 发布日期: 2022-11-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创建“无异味企业” 奖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8216/2023-0002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号: 通开发管〔2022〕93号
成文日期: 2022-11-26
发布日期: 2022-11-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创建“无异味企业” 奖惩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创建“无异味企业” 奖惩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01-09 11: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创建“无异味企业”奖惩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街道、老洪港,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开发区创建“无异味企业”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6



南通开发区创建“无异味企业”奖惩办法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无异味企业”创建的实施,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实现环保治理设施行业领先,环保管理精细标准,涉气投诉显著降低,根据《南通开发区化工园区“无异味园区”创建实施方案》(通开发管办〔2022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无异味企业”创建奖励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无异味企业”过程中,企业实施的废气治理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南通开发区合法注册,并经管委会认定纳入“无异味企业”创建计划的企业无异味园区创建过程中参与整治的非化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废气治理项目是指经第三方专家审核后属于创建实施改造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纳入“无异味企业”创建项目库的项目(不包括新改扩建“三同时”、活性炭更换、LDAR检测、废气监测、在线联网等企业需要在日常管理中正常实施的项目)。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鼓励提前创建。对于化工企业,2022年完成创建任务、达到创建考核90分及以上的企业,实施的有关“无异味企业”创建废气治理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仅限于设备投入(不含税),不包括运行费用等),给予项目总投资额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施高效减排,达到中央环保资金项目水平的废气治理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仅限于设备投入(不含税),不包括运行费用等),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非化工企业,2022年完成整改且成效明显的,实施的有关“无异味企业”创建废气治理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仅限于设备投入(不含税),不包括运行费用等),给予项目总投资额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施高效减排,达到中央环保资金项目水平的废气治理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仅限于设备投入(不含税),不包括运行费用等),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22年后完成创建的或取消创建称号后重新申报创建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奖励兑现分三年执行,对创建成功后保持创建成果、被命名为市级“无异味企业”,每年度组织评比、给予表彰奖励。第一年兑现奖励额度的50%,第二年兑现奖励额度的30%,第三年兑现奖励额度的20%。非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本次奖励补助实行“双限”原则。一是以每一户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款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年度所有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企业缴纳税款地方财政留成数;二是企业同一项目补助按照所有补助政策中最高的政策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包括被各级各部门奖补过的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免税企业、孵化期企业项目不受此限,但孵化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对纳入创建计划未能按时成功创建“无异味企业”或“无异味企业”称号被取消的企业,不予奖励。

三、惩戒措施

第八条  有明显异味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的企业,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8、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9、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暂停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0、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11、将有明显异味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

12、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3、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1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四、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南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操作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