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216/2018-00026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通开发管〔2018〕56号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8216/2018-00026 |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文号: | 通开发管〔2018〕56号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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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
机关各部门,各街道、老洪港,各驻区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 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避免无序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问题,切实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原则,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要求,在新建、改造城市道路时,同步规划地下管线管位,合理确定预埋管道规模、走向。各相关单位在实施地下管道时,应依法取得规划批准文件,并严格执行规划核实制度。
二、严格控制挖掘道路,避免“马路拉链”现象。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城市道路、景观绿化新建、改造时,按照业已规划的管位同步实施预埋管道。新建、改造道路工程完成后的5年之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予批准挖掘施工申请。
三、分析研判配套需求,提前谋划通道建设。根据《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和生产要素配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针对新签约项目,管委会负责提供一条不超过3800KVA 供电线路到项目红线外50米。区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各片区功能规划和项目签约、土地出让情况,提前谋划供电通道预留和建设事宜。新建、改造道路时,现状和规划交叉路口要同步实施供电预埋管道,其他预期用电负荷较重、电缆通道需求大的区域,要深化供电管道建设研究,如需同步建设,一并列入道路工程概算,报管委会审查批准。
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补偿建设成本。 区级出资(含区财政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预埋管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实施相关线路,拟使用区级出资建设的预埋管道的,需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区行政审批局(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建设局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区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核定申请单位当次使用预埋管道补偿金金额,在申请单位向区财政局(结算中心)全额缴纳补偿金后,由区建设局出具同意使用证明。数据中心产业园内配套建设的供电、通信管道原则上只用于园内项目。经管委会批准由区财政出资为项目配套的供电工程,免缴预埋管道使用补偿金,由区建设局依据相关办文单和会议纪要进行审核并出具同意使用证明。南通供电公司作为出资方实施的供电工程,需使用区级出资建设的预埋管道的,按照“对等互利”原则确定是否收取补偿金。
五、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区行政审批、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信息台帐。各相关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各自拥有产权、使用权的地下管线。区级出资的预埋管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与竣工后,分别将预埋管道建设方案和竣工图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落实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规范建立预埋管道档案,进一步加强现场巡查和日常管理,及时核实预埋管道的使用批准手续,对不能提供相应批准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区建设局和综合执法局。地下管线、架空杆线、铁塔、杆上或箱式变、电气柜等各类设备设施,如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对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交通安全、城市景观等造成影响的,由行政审批和规划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移交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置,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整改,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