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216/2020-00317 | 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文号: | 通开发管办〔2020〕9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2-07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公布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备案监督机关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8216/2020-00317 | ||||
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
文号: | 通开发管办〔2020〕9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公布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备案监督机关的通知 |
关于公布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备案监督机关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街道、老洪港,控股集团公司、炜赋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现将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备案监督机关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自公布之日起,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含管委会)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委会报送备案。管委会、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得自行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的,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
附件: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备案监督机关名单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附件
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及备案监督机关名单
类别 |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
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关 |
市政府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南通市人民政府 |
派出机关 |
新开街道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小海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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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行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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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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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