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216/2017-0002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通开发管办〔2017〕59号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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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通开发管办〔2017〕59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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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11 15:46 累计次数: 字体:[ ]

机关各部门,总公司、炜赋集团,各街道、老洪港: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南通开发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通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占用国有或集体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因生产、建设、服务、管理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的相关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三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必须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并完成审批,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老洪港管委会)实行属地管理,由区综合执法局牵头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指导。

 

第二章 临时用地

第五条 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区内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四)未占用基本农田,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依法向区行政审批局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和土地复垦预存费。

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用途、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老洪港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监管的依据。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复的要求、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土地复垦预存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区房屋征收中心单方面解除合同事项、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临时用地使用费和土地复垦预存费根椐临时用地的用途、土地复垦难易程度分类收取,具体数额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区房屋征收中心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七条 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提前收回,使用人(指《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相对人,下同)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并恢复土地原状;提前收回的,区房屋征收中心则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收取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费。使用人如未恢复原状,则土地复垦费不予退回,用于组织土地恢复原状。

第三章 临时建筑

第八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建筑申请人应依法向区行政审批局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区房屋征收中心递交临时建筑自行拆除承诺书,缴纳临时建筑自行拆除预存费。临时建筑自行拆除预存费与临时用地使用费、土地复垦预存费不重复收取。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对其用途、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老洪港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监管的依据。

临时建筑自行拆除预存费根据临时建筑用途分类收取,具体数额由临时建筑申请人与区房屋征收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且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临时建筑期限届满时,使用人应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状。经验收合格后,由区房屋征收中心退回临时建筑自行拆除预存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使用人之前所缴的预存费不予退回,用于组织临时建筑拆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老洪港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管委会下属企业涉及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能达公司、公用事业公司负责协助监管。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费、土地复垦预存费和临时建设自行拆除预存费等费用纳入区财政进行监管,每半年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结算一次。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使用者必须在用地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可续用,合同、承诺须另行签订。

第十五条 在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房屋征收中心向 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使用人发出单方面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使用人限期交出临时用地、拆除临时建筑,使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腾退临时用地: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不得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十七条 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涉及违法建设由区综合执法局会同驻区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南通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各企业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南通市政府、南通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工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减免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此前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补缴各项费用或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