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216/2022-01521 | 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 文号: | 通开发管办〔202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8216/2022-01521 | ||||
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 ||||
文号: | 通开发管办〔202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30 |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街道、老洪港,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托育服务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安全健康,着力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南通市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22〕82号)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托育机构专项治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提高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率,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托育机构人员职业素养,着力规范开发区托育机构运营管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监管格局。
二、治理对象
专项治理对象为无证照从事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未备案的幼儿园托班4类机构,同时对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开展“回头看”。
(一)无证照从事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指未持有机构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任何证照,实际未登记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但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没有注册登记托育服务的内容,实际超范围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三)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载有“托育服务”业务(经营)事项,但尚未取得社会事业局颁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实际在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四)未备案的幼儿园托班。指经教育部门审批合格的幼儿园开设,但尚未向社会事业局备案,实际提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的托班。
(五)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指按照规定提出备案申请,取得社会事业局《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的机构。
三、治理内容
重点围绕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开展专项排查治理:
(一)登记备案。重点检查机构注册登记名称、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是否规范,备案要件是否完备,备案信息是否与机构当前实际信息一致。
(二)人员管理。重点检查机构工作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以及保育、保健、保安、炊事等各类人员的相关资质,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及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培训教育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规范。重点检查托育机构的建筑、消防、环境、卫生、食品等安全情况,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示情况,收托、保育、健康等方面管理情况,确保托育服务规范达标、婴幼儿身心健康。
四、治理步骤
(一)机构自查。2022年9月2日前,各街道及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填报《2022年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表》。
(二)街道排查。2022年9月8日前,各街道(老洪港)成立托育机构专项治理专班,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组织大排查,填报《2022年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排查表》。
(三)区级督查。2022年9月13日前,对各机构自查整改,各街道(老洪港)排查整改情况组织区级督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开出问题清单,限期完成整改;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四)长效治理。上线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托育机构长效管理机制,着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事业发展,深刻认识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区级联席会议制度,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着力推动开发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联动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执法力度,做好自查、排查、督查和整改工作,真正解决好堵点难点问题,切实防范重大风险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三)强化整改落实。各街道、各部门要深化专项治理,跟踪推进,督促违规经营托育机构限期整改,对限期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取消其托育服务资格,切实消除风险隐患,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
附件:
1、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专班主要职责和成员名单
2、2022年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表
3、2022年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排查表
4、2022年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督查表
附件1
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
工作专班主要职责和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推动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成立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一、主要职责
按照《南通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研究专项治理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部署推进重点工作;督促各街道(老洪港)、各相关部门落实职责。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刘 锋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召集人:施凌云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邵 平 社会事业局局长
成 员:缪晓旭 民政局副局长
倪 敏 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袁伟斌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邵 进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建军 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曹亚琴 公安分局政治处主任
赵 隐 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联络员:王 征 社会事业局卫计处处长
徐真杰 组织部民政处工作人员
尹 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处长
马 华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与综合协调处处长
李 宇 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处处长
刘 斌 公安局内保大队大队长
季圣博 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秘书组设在社会事业局,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倪敏同志兼任秘书组组长。工作专班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工作专班秘书组提出,不再另行发文。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工作专班自动解散。
附件2
2022年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表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街道社区
机构类型:□公办 □公建民营 £民办 □民办公助 □单位承办 可提供托位数: 实际收托数:
指标 |
评估标准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预计整改完成时间 |
证照问题 |
1.是否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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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问题 |
2.是否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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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内环境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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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消防、防寒、降温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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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
5.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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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托育机构负责人:是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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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育人员:是否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接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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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健人员: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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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安人员:是否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至少配置1名保安人员在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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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
10.是否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卫生防疫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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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业人员档案是否健全,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人员队伍是否比较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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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评价 |
12.是否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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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查 |
13.是否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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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定期开展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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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问题 |
15.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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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从供餐单位订餐的托育机构,是否有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双方供餐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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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定期开展排查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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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 |
18.监控报警系统是否做到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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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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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严格执行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等制度。做好日常健康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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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落实新冠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认真执行员工和幼儿健康排查和健康监测制度,完善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及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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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服务 |
22.是否与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建立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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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是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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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收费行为。 |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电话: 填报日期:2022年月日
附件3
2022年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排查表
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机构住所:街道社区
机构类型:□公办 □公建民营 □民办 □民办公助 □单位承办 可提供托位数: 实际收托数:
指标 |
评估标准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预计完成时间 |
整改进展 |
证照问题 |
1.是否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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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问题 |
2.是否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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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内环境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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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消防、防寒、降温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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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
5.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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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托育机构负责人:是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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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育人员:是否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接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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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健人员: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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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安人员:是否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至少配置1名保安人员在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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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
10.是否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卫生防疫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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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业人员档案是否健全,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人员队伍是否比较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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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评价 |
12.是否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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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查 |
13.是否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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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定期开展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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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问题 |
15.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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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从供餐单位订餐的托育机构,是否有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双方供餐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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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定期开展排查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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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 |
18.监控报警系统是否做到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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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演练。 |
|||||
20.是否严格执行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等制度。做好日常健康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
21.是否落实新冠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认真执行员工和幼儿健康排查和健康监测制度,完善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及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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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服务 |
22.是否与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建立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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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是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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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收费行为。 |
街道(老洪港)排查人: 排查日期:
附件4
2022年开发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督查表
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机构住所:街道社区
机构类型:□公办 □公建民营 □民办 □民办公助 □单位承办 可提供托位数: 实际收托数:
指标 |
评估标准 |
存在问题 |
整改意见 |
督查部门 |
督查人签名 |
证照问题 |
1.是否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
社会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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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问题 |
2.是否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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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内环境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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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消防、防寒、降温设备。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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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
5.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 |
社会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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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托育机构负责人:是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能力要求。 |
社会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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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育人员:是否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接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
卫监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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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健人员: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卫监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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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安人员:是否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至少配置1名保安人员在岗。 |
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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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
10.是否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卫生防疫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 |
社会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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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业人员档案是否健全,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人员队伍是否比较稳定。 |
社会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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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评价 |
12.是否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
卫监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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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查 |
13.是否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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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定期开展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
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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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问题 |
15.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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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从供餐单位订餐的托育机构,是否有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双方供餐协议书。 |
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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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定期开展排查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
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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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 |
18.监控报警系统是否做到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
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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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演练。 |
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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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严格执行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等制度。做好日常健康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卫监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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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落实新冠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认真执行员工和幼儿健康排查和健康监测制度,完善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及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
卫监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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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服务 |
22.是否与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建立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 |
社会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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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是否定期公示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 |
社会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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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是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收费行为。 |
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