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9-04-08 15:50 累计次数: 字体:[ ]

机关各部门,各街道、老洪港,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推进我区各领域质量建设,提高我区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和经济运行质量水平。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从2019年起设立、评选“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表彰奖励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进一步引导企业和组织广泛运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培育更多管理先进、效益卓越的优秀企业,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速度型”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现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不断提高全区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以及《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决定设立“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质量奖”(以下简称“开发区质量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质量奖是管委会设立的区级质量荣誉,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并设立开发区质量奖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等企业,以及提供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开发区质量奖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在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开发区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开发区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原则上每年表彰开发区质量奖的获奖组织 3家左右;表彰开发区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5家左右。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条件的,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获得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开发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开发区质量奖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开展陈述答辩活动,向管委会提出区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候选名单等。

第六条 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和管理的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并监督评审过程;

(三)引导组织建立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经验和做法,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行为;

(四)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开发区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老洪港分别负责本系统或本区域申报开发区质量奖的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且税收在开发区的企业或组织;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中取得显著成效,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开发区依法缴纳区级税收贡献突出,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社会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近三年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资信等诚信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开发区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和要求;

(二)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

(三)近三年发生较大质量、安全、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记录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开发区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参照或采用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及方法。评审标准是开发区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相关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的标准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审标准细则》。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人员管理和开发、资源及技术创新、过程管理、服务质量及成效、顾客满意程度及社会满意程度六部分内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开发区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管委会研究确定等环节,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获得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700分(含700分),提名奖的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按分值,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组织。

第十五条开发区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每年度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发文公布本年度开发区质量奖的具体申报要求及时间安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开发区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管委会相关部门、所在街道或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办公室受理。评审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办公室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评审员组建评审组,并指定组长。评审组必须由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区监察工委派出观察员,监督评审过程。

第十九条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开发区质量奖(含提名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并征求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评审办公室将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http://www.netda.gov.cn/)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组织名单,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颁发开发区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向新获得“开发区质量奖”称号的组织每家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奖励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质量管理人员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审、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开发区质量奖荣誉的组织,评审办公室提请管委会撤销其开发区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质量奖奖牌、证书只能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开发区质量奖奖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开发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评审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获奖组织到期后复评,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当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