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8-06 09:37 累计次数: 字体:[ ]

机关各部门,各街道、老洪港,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南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南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外出管理的若干规定》,参照《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区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区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区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区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上级领导审批。

第五条 区财政局以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网约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行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 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其中,到南通市以外地区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80元/人?天;到南通市所属各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安排公务用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接待单位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或相关通知、邀请函等)、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将索取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由第三方服务公司代办住宿、机票、车(船)票等并开具发票的,报销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住宿清单、登机牌(机票)、车(船)票。

出差期间发生公务(商务)接待的,按出差人数及50元/次的标准计算扣除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单位差旅费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街道及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开发管办〔2019〕7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