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30 14:4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江海镇区、老洪港管委会,各有关驻区机构: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的指示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的总体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党工委和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责任。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结合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工委、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职责

第六条 区党工委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

(三)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组织对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进行督察,加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对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落实;及时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提出具体举措,组织推动实施。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到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落实好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三)建立、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四)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党委工作机构责任

第八条 党工委组织部(民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管理;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负责养老(托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殡葬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普及,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参与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宣传部)

扎口管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区管委会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发布。

第十条 纪工委(监察审计局)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监察对象的违纪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法委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整治重点,依法坚决予以惩处;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内容,切实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和司法环节之间的衔接问题。

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局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支持食品安全重要设施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

负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普及;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信用体系建设。

牵头拟定食品安全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食品安全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研究;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牵头协调区“菜篮子”工程,承担区“菜篮子”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和社区商业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日常协调和推进工作;关注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指导企业进一步了解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及政策。

负责旅游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普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事业局

负责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宣贯、评价,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负责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完善对清真企业、清真食品和清真标识的认定、认证和规范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及“清真不清”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涉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参与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和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安分局

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案件和执法办案工作有关情况相互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局

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负责各项食品安全经费的使用监督。

第十六条 环保局

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对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建设局

负责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普及;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执法机构予以查处;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规划分局

做好全区食品安全重要设施及重大项目规划服务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域内食品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论证工作。

第十九条 综合执法局

负责监督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餐饮等经营行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负责指导食品经营领域便民亭和疏导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工作局

负责本地产初级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从种植、养殖、捕捞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水产品认证和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向区食安委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并向区食安委报告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监管;负责指导农业、渔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第二十一条 物价分局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食品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对全区范围内的食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指导食品价格的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食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发展规划,推动食品检验检测及快检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组织、指导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定量包装的计量监督和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品牌培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局

负责全区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全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南通综合保税区管理局

依照部门职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宣传、辅助监管等工作;配合街道,做好综合保税区内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南通海关驻开发区办事处

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制度;依法查处进出口食品走私、违规行为;与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发区办事处

依法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品质和食品包装物及运载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存放单位)实施检疫、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对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对进口食品标签实施检验;负责过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签发;负责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负责建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相关企业依法进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和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把食品安全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励惩戒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党委和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六章 奖励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 党委、政府每年对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 党委、政府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

第三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或引发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