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216/2019-00395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3-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8216/2019-00395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3-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11 11:3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2号)针对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要求,结合南通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机构改革中,要将政务公开纳入本地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一位分管负责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应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尽快扎实有序开展工作。暂时不能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应由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做好网站信息公开内容调整。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新组建行政机关开通政府网站,要同步开通政务公开专栏,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一般应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内容。职能发生调整的行政机关,应按照新调整的职能合理设置政务公开栏目。新组建行政机关以及职能发生调整的行政机关,需将职能对应的已经主动公开的历史信息,转入调整后的政务公开栏目对外公开。

涉及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设置及信息内容调整问题,请与市大数据管理局网站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5216767。

三、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112号)要求,抓紧建立本地、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渠道、受理机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畅通,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四、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涉及职能调整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加强衔接与沟通,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一)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三)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对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四)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果党的机关没有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通政办发[2019]0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