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4月22日生态环境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3日—2025年4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3-89055091。
通讯地址:南通开发区宏兴路9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环评处,邮编22600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1000吨新型分子筛催化剂、800吨新型铜系催化剂扩建项目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路6号1幢-11幢 |
高化学(江苏)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上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高化学决定在原先的产品基础上进行升级并拓展,拟投资7766万元,在现有厂区预留用地新增建筑面积8539.2㎡,建设年产800吨新型铜系催化剂、1000吨新型分子筛催化剂扩建项目。 |
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
1、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各类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建立完善的厂区雨污水管网。本项目工艺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废气喷淋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等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废水、铜系催化剂1后道洗涤废水、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一并接管至南通能达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废水处理装置出口及总排口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特征因子总锌、总钼、水合肼、吡啶须满足《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中表3、表4标准限值,雨水排放须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目标管控要求。具体排放限值详见《报告书》P60-P62。 2、废气污染防治。你公司须高度重视废气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废气治理工艺,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密闭生产、负压等措施强化废气收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强各类工业炉窑粉尘排放管理,强化恶臭气体产生环节的收集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原则进一步提高废气收集率。废气收集、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环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各类炉窑废气污染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相关限值要求;有组织和无组织的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限值要求;有组织和无组织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相关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和总悬浮颗粒物排放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相关限值要求。本项目应重点关注高温焙烧炉二噁英伴生情况,环保竣工时须同步开展监测并做好日常监测管理工作。详见《报告书》P56-P59。 3、噪声污染防治。本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机电设备、设备安装减震垫、车间建筑隔声及环评中提出的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推进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同时落实综合利用措施或无害化处置出路,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须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运行管理。项目产生的蒸发废盐、水处理污泥残渣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现有副产品硝酸钠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4〕225号)、《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价,按照评估属性妥善处置利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的堆放、贮存、转移等管理,一般工业固废的相关信息在系统中及时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