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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3 【字体:

通开征补安置补告〔20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12日发布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开征补安置〔2025〕54号),因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了《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我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公布实施,且朝阳港村村集体地类面积调整,现将补充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小海街道朝阳港村一组、朝阳港村集体,骆化村二组、骆化村集体,庙桥村三组、庙桥村四组、庙桥村五组、庙桥村六组、庙桥村八组、庙桥村九组、庙桥村十五组、庙桥村十六组、庙桥村十七组、庙桥村二十一组、庙桥村二十二组、庙桥村二十三组、庙桥村二十四组、庙桥村二十六组、庙桥村集体,四圩桥村三组、四圩桥村四组、四圩桥村十六组,小海村十八组、小海村二十组、小海村二十一组、小海村集体,营房头村二组、营房头村三组、营房头村四组、营房头村五组、营房头村九组、营房头村十二组、营房头村十三组、营房头村十四组、营房头村十五组、营房头村十六组、营房头村十七组、营房头村十八组、营房头村二十组、营房头村二十二组、营房头村三十三组、营房头村三十四组、营房头村三十五组、营房头村集体,小海街道集体;新开街道近山村十四组,新开街道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街道

村(社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1

小海街道

街道集体


0.0475

0.0429

0

0.1477

0.1952

2

小海街道

朝阳港村

一组

0.7482

0.6068

0.0504

0

0.7986

3

小海街道

朝阳港村

村集体

0.8509

0.1656

0.0840

0.057

0.9919

4

小海街道

骆化村

二组

0.7088

0.2969

0

0.0009

0.7097

5

小海街道

骆化村

村集体

0

0

0

0.038

0.038

6

小海街道

庙桥村

三组

0.174

0.151

0

0

0.174

7

小海街道

庙桥村

四组

0.0517

0.0517

0

0

0.0517

8

小海街道

庙桥村

五组

1.9653

0.8794

0.0005

0

1.9658

9

小海街道

庙桥村

六组

5.7734

3.1127

0

0

5.7734

10

小海街道

庙桥村

八组

0.3887

0.1159

0.0001

0

0.3888

11

小海街道

庙桥村

九组

0.5688

0.2916

0

0

0.5688

12

小海街道

庙桥村

十五组

0.8555

0.3418

0

0

0.8555

13

小海街道

庙桥村

十六组

0.9831

0.4164

0

0.0003

0.9834

14

小海街道

庙桥村

十七组

0.5324

0.1327

0

0

0.5324

15

小海街道

庙桥村

二十一组

1.1353

0.5946

0

0.0002

1.1355

16

小海街道

庙桥村

二十二组

0.9543

0.5231

0.0251

0

0.9794

17

小海街道

庙桥村

二十三组

0.1957

0.0067

0

0

0.1957

18

小海街道

庙桥村

二十四组

0.1206

0.0818

0

0

0.1206

19

小海街道

庙桥村

二十六组

0.4333

0.0762

0

0

0.4333

20

小海街道

庙桥村

村集体

0.1228

0.0006

0.1938

0.131

0.4476

21

小海街道

四圩桥村

三组

0.6579

0.6578

0

0

0.6579

22

小海街道

四圩桥村

四组

0.3174

0.3086

0

0

0.3174

23

小海街道

四圩桥村

十六组

1.6154

0.3806

0

0

1.6154

24

小海街道

小海村

十八组

0.1349

0.1349

0

0.0001

0.135

25

小海街道

小海村

二十组

0.2126

0.0391

0

0

0.2126

26

小海街道

小海村

二十一组

0.6313

0.1549

0

0.0001

0.6314

27

小海街道

小海村

村集体

0

0

0

0.0582

0.0582

28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二组

0.1677

0.1677

0

0.0001

0.1678

29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三组

0.211

0.211

0

0

0.211

30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四组

0.1466

0.1466

0

0

0.1466

31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五组

0.0353

0.0353

0

0

0.0353

32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九组

0.0258

0.0258

0

0

0.0258

33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十二组

0.1517

0.1516

0

0.0002

0.1519

34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十三组

0.339

0.339

0

0.0006

0.3396

35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十四组

0.2109

0.1702

0

0.0004

0.2113

36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十五组

0.1959

0.1679

0

0.0004

0.1963

37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十六组

0.2455

0.2455

0

0.0002

0.2457

38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十七组

0.2483

0.2483

0

0

0.2483

39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十八组

0.2145

0.1969

0

0.0003

0.2148

40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二十组

0.1457

0.1454

0

0

0.1457

41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二十二组

0.0812

0.0812

0

0

0.0812

42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三十三组

0.0018

0.0018

0

0

0.0018

43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三十四组

0.0484

0.0483

0

0

0.0484

44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三十五组

0.0532

0.033

0

0

0.0532

45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村集体

0.0023

0.0001

0

0

0.0023

46

新开街道

街道集体


0

0

0

0.0685

0.0685

47

新开街道

近山村

十四组

0.1943

0.1857

0

0.0001

0.1944

合计

22.9829

12.1656

0.3539

0.5043

23.7571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因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崇川政规〔2023〕4号)文件执行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通开发管办〔2024〕5号)执行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苏通第二过江通道南通开发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netda.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2月1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小海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姜来明,联系电话:85902420,邮编:226010);新开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姚红星,联系电话:85921038,邮编:22601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小海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姜来明,联系电话:85902420,邮编:226010)、新开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姚红星,联系电话:85921038,邮编:22601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苏通第二过江通道南通开发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通开征补安置补告〔2026〕1号)附图.PDF

苏通第二过江通道南通开发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