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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0-12-14 【字体:

根据《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第二期、第三期),现将部分完成处置工作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通吉时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本地香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本地香芹;抽样日期:2020-08-05;规格型号:散称;不合格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供货单位:崇川区勇利蔬菜批发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1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0〕8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本地香芹的行为,销售不合格本地香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西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依法将崇川区勇利蔬菜批发部涉嫌违法行为通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采购使用本地香芹;2、加强进货查验,索取相关票证。

复查情况:暂停销售本地香芹。

二、开发区蒙宁超市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豇豆;抽样日期:2020-09-15;规格型号:散称;不合格项目:甲基异柳磷;供货单位:崇川区张道利蔬菜摊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1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0〕09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西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依法将崇川区季氏蔬菜经营部涉嫌违法行为通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农产品;2、加强进货查验,索取相关票证。

复查情况:现场核查当事人暂停了豇豆的销售。

三、开发区中兴街道久盛水产店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鱼;抽样日期:2020-09-14;规格型号:散称;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供货单位:百通水产批发市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1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1000元。并依法将百通水产批发市场涉嫌违法行为通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农产品;2、加强进货查验,索取相关票证。

复查情况:现场核查当事人暂停了豇豆的销售。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