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问政>民意征集
  • 征集主题:

    《南通市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征集时间:

    2017年02月20日 - 2017年02月22日

  • 征集单位:

    法制办

《南通市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将起草的《南通市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1月28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一、在本页面征求意见栏内直接提出意见。二、登录南通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fzb.nantong.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226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fgc516@163.com。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10月28日南通市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保护和水体污染防治,保障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以下简称老洪港水源地)建设、保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老洪港水源地是经江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老洪港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为准。第四条老洪港水源地实行专业维护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保护优先、科技引导、联动监管、平战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建立老洪港水源地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老洪港水源地建设、保护、使用和监管等工作,研究解决老洪港水源地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老洪港水源地的主管单位,老洪港水源地建设、保护和使用的行业指导。市环保部门负责老洪港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控,对老洪港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老洪港水源地水利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水量供给,实施水资源监管。市公安部门负责老洪港水源地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市财政部门负责老洪港水源地建设、管养等费用的核算和成本补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老洪港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区域的产业布局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南通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老洪港水源地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洪港水源地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政府将老洪港水源地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统筹安排老洪港水源地建设、管养、运行等所需经费。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相关职能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开展老洪港水源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水质提升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第九条老洪港水源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老洪港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设置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执行。第十条老洪港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老洪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前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三)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四)停靠船舶、排筏;(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老洪港水源地安全的各类行为向市城乡建设、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建立受理、移交和查处机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第十三条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老洪港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老洪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指标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建立老洪港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老洪港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市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洪港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市环保、水利部门发现老洪港水源地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南通市自来水公司。第十六条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在老洪港水源地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测系统,规范开展水质检测、水量监测等工作,建立水质、水量异常快速反应机制。第十七条汛期、高温及安全应急等特殊时段,市城乡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和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增加监测、检测的频次和点位,及时、准确获取水质状况,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老洪港水源地的安防管理,综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保障老洪港水源地运行安全。第十九条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对老洪港水源地供电线路、机泵、输水管线、变配电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应急备用水源即启即用。第二十条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定期组织水库疏浚、水体置换和水面清理,推进原水预处理和水厂深度处理工程建设,开展水体生态净化系统的研究与试验,提升老洪港水源地自然净化能力。第二十一条老洪港水源地周边区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避免对水源地造成污染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老洪港水源地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立项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询市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市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洪港水源地周边区域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危化品企业生产、储存、运输及处置等实施重点监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洪港水源地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通过施划禁区、限制车速等措施,防范危化品车辆运输风险。第二十三条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集老洪港水源地保护及日常管理的相关信息,建立管理档案。第二十四条市城乡建设部门制订老洪港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老洪港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组织指挥体系;(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三)应急响应机制;(四)水源启用及应急调水方案;(五)资金、物资和技术等综合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发生时,市城乡建设部门启动老洪港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一)长江上游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污染事故;(二)库区及周边影响水质安全的污染事故;(三)影响水质安全的自然灾害;(四)其他可能影响水质的安全事故。第二十六条老洪港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调度指令,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预案分工履行应急任务。第二十七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老洪港水源地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市城乡建设、卫生、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市环保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减轻损失。第二十八条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根据应急水源备用的实际需求,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和装备,并保持物资和装备随时处于可使用状态。第二十九条市城乡建设、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洪港水源地建设、保护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老洪港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陆域进行巡查,按照职责及时发现、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并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第三十条在老洪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老洪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在老洪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市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老洪港水源地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二)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老洪港水源地正常供水时,未采取紧急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意见列表
意见 昵称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