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来源: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31 14:04 累计次数: 字体:[ ]

苏通开发城执规决催〔2025〕3001号

王建兰:

本机关对你擅自在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朝阳花苑52幢2405室北侧连廊搭建建筑物及楼顶搭建雨棚的违法行为,于 2024年1月10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决定(苏通开发城执规罚决〔2023〕第3001号),并送达你本人。

你于2024年6月18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日驳回了你的诉讼请求。2024年12月2日你在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过程中申请撤回。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小海街道朝阳花苑52幢2405室北侧连廊新增建筑物(面积8.6平方米)及朝阳花苑52幢2405室楼顶雨棚(面积18.7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街道综合执法队(地址:小海街道通启路邮政银行东侧向北30米,联系电话:0513-85904819)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小海街道综合执法队

联系电话:0513-85904819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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