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我局提交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现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规定,现决定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表
企业名称 |
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 |
经营地域 |
经营范围 |
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苏通)港经证(0324)号(内河) |
南通开发区滨水路10号 |
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在港区内提供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