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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年2月28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开发管规〔2022〕2号文发布 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开发区地下管线三维信息系统的长效运行,实现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我们修订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管线数据
动态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和应急的需要,保障地下管线三维信息系统长期有效运行,按照开发区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通市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自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全部或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发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及入库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数据入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数据动态更新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统一标准的地下管线数据库及入库数据标准。标准发布后,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该数据标准进行测绘。
第六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挖掘(占用)等手续;竣工后未取得规划核实手续、未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的,相关部门不予通过其他验收程序。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行政审批、住建部门建立管线建设小型、应急地下管线工程会办机制。
通过会办机制实施的管线工程,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直接组织地下管线系统数据维护单位跟踪测量,并及时将测绘数据入库,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开发项目配套管线(含项目地块红线内的公用管线)或独立建设的工程管线,由项目主体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及竣工测绘。测绘单位须按照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标准制作探测成果。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报送符合标准的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
第九条 依附于新(改)建道路、绿地等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配套管线,由区住建部门组织地下管线系统数据维护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及竣工测绘;由管委会出资建设的独立管线,由管线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系统数据维护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及竣工测绘。
依附于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的配套管线测绘费用纳入道路等主体工程投资预算,独立建设的管线测绘费用纳入该工程费用预算。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大型市政交通(含地下管线)项目,在分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地下管线系统数据维护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报送符合标准的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区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立包含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机制。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报送的竣工测绘成果同步更新地下管线数据库及三维信息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管线工程,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执法需要,配合做好移交及违法技术认定工作,需要进行核实测绘的,按照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定期对地下管线工程放线、竣工测量、跟踪测量的测绘产品进行抽查。如发现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作无效处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测绘数据不准确产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拒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对其予以通报,并纳入规划、测绘诚信记录,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数据的汇交、保管、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下管线数据的完整和安全。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