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9 15:21 累计次数: 字体:[ ]

机关各部门,各街道、老洪港,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南通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通开发党〔2014〕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上级驻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全面落实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化建设。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全民安全意识和素质。

(六)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七)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管委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1.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控与应对处置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2.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积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指导区级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协助区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4.承担直管范围内的区机关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聘用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严格检维修作业管理。监督检查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安全工作,指导直管范围外区机关办公用房及其他公共设施、附属设施、住宅的安全工作。

5.负责集中管理平台保留车辆的安全管理及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其他单位保留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审核以党工委、管委会(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负责审查街道及区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7.协调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之间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

8.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协办管委会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二)监察审计局

1.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明确的其他职责。

(三)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民政局)

1.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依据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内容纳入全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并组织实施。

4.统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5.综合协调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和执行“三定”规定情况的评估。

7.负责民政福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民政福利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10.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11.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

12.按照职责分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定并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1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区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1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法委(综治办)

1.负责指导、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

2.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规划,纳入年度综治平安建设考核。

3.参与协调解决和妥善处置涉及稳定大局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矛盾等事件。

4.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五)法院

1.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从严、及时惩处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

2.积极支持、参与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考核、事故处理、维护稳定工作。

(六)群工部(总工会、商会、妇联、团委)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的拟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在全区青少年中开展安全法制宣传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普及活动,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6.指导、推动各级妇联依法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7.  督促全区工商类行业组织加强安全生产行业自律,指导、协调行业商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人武办公室

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督促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做好工程的维护、使用和安全管理。利用人防战备资源为防灾救灾和处理突发性事件提供保障。

(八)农村工作局

1.负责把安全生产纳入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宣传和指导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负责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4.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森林采伐安全防范工作。

5.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发区段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6.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渔业船舶安全作业。依法实施渔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负责粮食供应、收购、储备、经营、粮食市场、粮食仓库(物流)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洪安全工作。

(九)社会事业局

负责教育、卫生、宗教、体育、文化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 .教育方面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监督、指导各地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4)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以及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 .文化方面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广播影视机构、新闻出版机构、文化产业单位、印刷业单位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出版发行等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5)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包括公益性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 .卫生方面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体育方面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 .宗教方面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法对直管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及场所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查宗教场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经济发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指导有关部门在研究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支持工业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严格重点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5.指导、协调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营运安全监管。

6.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履行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履行煤炭经营行业的监管工作。

8.指导支持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9.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10.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11.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流通业、外贸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12.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服务业、流通业企业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13.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开展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1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15.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16.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

17.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3.配合区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工作。

4.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5.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6.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7.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8.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十二)房产管理局

1.负责国有土地依法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部署开展危险房屋排查,落实安全治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调查和移交物业管理重大违法行为。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十三)建设局

1.负责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以及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

2.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的安全工作。

3.负责直接管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直接管辖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的安全管理;负责直接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燃气、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镇市容、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4.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搬迁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工作。

5.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7.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8.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四)综合执法局

1.拟定市容管理的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指导督促驻街道、场综合执法队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建筑。

4.负责开发区违法建设、房产市场、文化市场方面行政执法工作,检查督查开发区内违建、房产、文化方面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

(十五)安监局

1.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各有关部门和街道(老洪港)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责任制执行情况。根据管委会授权,依法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4.依法履行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7.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环境保护局

1.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开展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配合市环保局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七)综合保税区管理局

1.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本区域安全生产责任制。

2.牵头建立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管委会有关部门、驻区单位及其他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

3.负责建立本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及时通报区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区域职工等各类人群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

5.完善本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6.负责监督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市场监管局

1.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和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整顿关停工作。依法实施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拟撤销或注销工作建议,按权限依法对应当撤销或注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撤销或注销。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5.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十九)行政审批局

1.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进行审查。

2.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需要行政相对人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4.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拟撤销或注销工作建议,依法对应当撤销或注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撤销或注销。

(二十)总公司、炜赋集团

1.负责对全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全资、控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2.监督检查各全资、控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全资、控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3.根据全资、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全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全资、控股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并与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参与全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检察院

1.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察建议活动。

(二十二)公安分局

1.负责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存储等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审查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凭证的申请,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3.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履行全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5.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6.依法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三)交警五大队

1.履行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3.负责指导全区重点运输单位的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4.负责全区交通事故统计分析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信息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四)消防大队

1.根据全区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依照《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区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市、区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4.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区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全区消防安全信息。

(二十五)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1.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3.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勘项目,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十六)南通开发区海事处

1.负责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检查、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它货物的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工作。

4.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6.协助水上搜救中心开展水上搜寻救助,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的协调工作。

(二十七)规划分局

1.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涉及的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内容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2.参与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负责辖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规划认定。

3.监督、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高危行业建设项目选址的技术审查工作。

(二十八)南通邮政局开发区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3.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邮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电信南通开发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南通开发区分公司、中国联通南通开发区分公司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承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并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区站

1.负责企业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筛查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并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2.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监测信息报送,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三十一)南通供电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供电保障。

(三十二)长航公安南通分局通州派出所

1.负责南通开发区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趸船、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侦办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刑事案件。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公共集聚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一般)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负责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通开发管〔201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