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7 15:39 累计次数: 字体:[ ]

机关各部门,各街道、老洪港、江海镇区,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南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综合考评。

   第二条 区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党工委、管委会所有条线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工委、管委会以及驻区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检察等相关单位、街道办事处(老洪港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各分管领导担任。

第三条 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由管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接受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决策、思路;

  (四)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五)研究部署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六)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八)对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进行挂牌督办;

  (九)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老洪港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和驻区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十一)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市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部署和重点工作措施;

  (二)研究起草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各街道(老洪港)、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九)负责协调组织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各街道(老洪港)、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考评工作;

  (十一)承办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区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三)依照法律法规、《南通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通开发管〔2017〕88号)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区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等工作;

  (五)严格按照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参加会议、报送情况、整改问题,自觉接受区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区安委会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七)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所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

  (八)认真完成区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八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区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报送反馈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区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区安委会文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区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全区安全生产大会。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根据需要提出。主要议题:对年度工作、重大活动进行动员部署、总结表彰。

(二)区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主要议题:审议工作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部署安排并点评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确定并推进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制度措施等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听取重点行业领域工作情况汇报、安全生产述职等事项。

(三)区安委会专题会议。主任、分管副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适时召开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单位、相关街道(老洪港)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重要事项,部署专项重点工作。

(四)区安委会办公室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议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主要成员单位提出,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确定,相关街道(老洪港)、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议题:贯彻执行区安委会会议决议、阶段性工作部署,研究协调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大隐患以及具体工作措施等。

(五)联络员例会。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召集,全体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联络员参加。主要议题: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等。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一次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按照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需要,区安委会(办公室)可适时进行专题报告。

  (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区安委会报告一次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其他需要向区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工作报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书面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时,按规定时限、内容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应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报送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前一月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同时报送本单位贯彻落实区安委会年度重要部署或阶段性工作进展信息,反馈工作落实过程中好的做法、基本经验,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突出问题和改进完善的工作建议信息。区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时,应按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二)安监、公安、建设、交警、消防、经发、农工、社会事业、市场监管等主要成员单位,应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前一月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年7月5日和下一年度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及全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三)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制度。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督查以及暗查暗访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安委会领导,同时抄告相关街道(老洪港)和单位。

  (一)综合性大检查。结合季节性事故防范、重大活动和  重要节假日,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各街道(老洪港)、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或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由各级领导带队,对所属地区、所属行业领域进行检查。

  (二)督查督导。党工委、管委会、区安委会组织的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建立分片包干、驻点督导工作制度,由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或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参与明查暗访,对各街道(老洪港)、重点行业领域进行全程督查督导。

  (三)暗查暗访。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四不两直” (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要求,采取抽查互查、突击检查、现场巡查、媒体曝光等方式方法,摸清各地、各重点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建立暗查暗访工作台帐,暗查暗访情况应及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备案,暗查暗访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综合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计划实施,由区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带队组成巡查组,结合年度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每年选择一部分街道(老洪港)、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或主管部门,就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等基础性工作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报管委会,并通报各街道(老洪港)、各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制度。区安委会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巡查督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等重要事项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街道(老洪港)、部门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查处,及时公告督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责任约束和考核奖惩机制。

(一)一岗双责制度。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班子成员、所属机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每年年初,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所属机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纳入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考核。

(二)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街道(老洪港)、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报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书。区安委会(办公室)视情对街道(老洪港)、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予以通报。

  (三)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对同类事故多发、伤死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挂牌重大隐患未在指定限期完成整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能及时有效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区安委会(办公室)适时发出预警通报,并视情对涉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因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年度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年初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到街道(老洪港)、重点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差别化目标管理与责任制考核。规范考核办法,优化考核细则,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全区“四个全面”考核体系,纳入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突破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责任范围内发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抄报组织、综治、监察等党工委、管委会组织实施考核的部门(机构)。被否决的街道(老洪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两年内不得被表彰奖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南通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通开发管〔2017〕88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