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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治理“小金库”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0-08-06浏览次数:字号:[ ]

  2010年,我区根据中央及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了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为便于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5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今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与去年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2009年“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对象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今年治理的重点是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社会团体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根据省、市要求,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开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问:社会团体与国有企业在“小金库”表现形式上与行政事业单位有什么不同?

  答: “小金库”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问:今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共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为了界定时限、明确任务、区别政策、落实责任,务求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进行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将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至2010年8月6日。主要按照中央及省、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

  自查自纠阶段。在2010年8月底之前结束。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国有企业,要认真组织自查,及时纠正问题,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重点检查阶段。从2010年9月初到11月底。对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自查走过场以及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较多的单位、企业,在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整改落实阶段。到2010年12月底结束。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强化源头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是“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核心环节。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而重点检查面根据对象不同有不同要求。

  社会团体及公募基金会的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业性社会团体;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国有企业重点检查面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重点检查范围为:从事政府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的企业或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问:“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政策规定上有哪些突出特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小金库”专项治理在政策规定上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即鼓励自查自纠,严惩顶风违纪,鼓励举报。此次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是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是对中央部署后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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