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因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启动期(一期)项目建设需要,对位于南通农场17连、22连、24连范围内的房屋,委托南通炜赋拆迁有限公司、南通市公正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通旭成拆迁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南通农场17连、22连、24连范围内。
二、拆迁期限:2009年11月25日到2009年12月31日。
三、拆迁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法定书证依据,及时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协议书,按规定期限完成搬迁。
四、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使用权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五日内向拆迁实施单位提供有效书证。
当事人对本公告若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